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8来源:资产管理处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 发〔2020〕325号)的要求,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在项目采购活动前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意向公开限额

1.货物、服务类:60万元(含)以上。

2.工程类:100万元(含)以上。

二、采购意向报送时间

采购意向由各项目申报部门以预算批复为依据,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审批表》。采购意向公开时间须尽量提前,原则上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发布采购公告)30日前公开。

三、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精确到万元)、预计采购时间(精确到月)等内容。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学校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采购意向公开依据

1.必须提交项目前期论证报告。

2.原则上必须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3.对于有特殊时间要求的采购项目可在校长办公会议后,由项目申报部门申请,经主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同意可进行采购意向发布。

五、采购项目的取消

如项目采购意向发布后,项目因故取消,需由项目申报部门出具情况说明,项目主管领导签字同意,递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请各项目申报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规划好采购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如有疑问,请与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951-2135143,联系人:王思军


附件:1.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 发〔2020〕325号)

2.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审批表


资产管理处

2021年9月18